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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六:开场发言九项规则

2013-12-06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一,不要夸大案情事实;
二,不要为你的当事人或者为案情的任何方面表示歉意;
三,不要把毫无证据的东西说成是事实;
四,不要在自己论据的任何方面徒增繁文缛节或者漫无边际的描述;
五,不要等待对手首先提出你论据中的不足之处;
六,要强调你是在请求法院帮助达成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裁决;
七,要请求合议庭在听取全部证据并接受有关法律的指示之前不要先做出决定;
八,要以不偏不倚的口吻,在即将结束发言的时候向法官说明,你希望有机会在最后争辩中对证据做更加充分的论述,以及你认为原告应该得到怎样的公正赔偿;
九,要传达这一思想,即你希望获得接受实际赔偿的权利,因为根据现有证据,那是原告理当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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